(2013)合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明侠与李俊锋、白建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侠,李俊锋,白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杨明侠,女,汉族,初小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李俊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白建平,男,汉族,初小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侠与被告李俊锋、白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杨明侠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明侠负担。审 判 长 周明军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