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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明侠与李俊锋、白建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侠,李俊锋,白建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杨明侠,女,汉族,初小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李俊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白建平,男,汉族,初小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侠与被告李俊锋、白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杨明侠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明侠负担。审 判 长  周明军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