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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左民督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鸿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左民督字第51号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军,理事长。被申请人王鸿亮,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左权县。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王鸿亮拖欠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7500元及相应利息,长期不付,现要求被申请人王鸿亮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75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供了借款契约和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各1份。经审查,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鸿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三万七千五百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六元,由被申请人王鸿亮交纳。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天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