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申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固城镇火连庄村委会与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民委员会,刘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申字第1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负责人:刘运福,任村支书。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红军,男,195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再审申请人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1、本案原审程序错误。首先,送达的是给法定代表人刘京卫个人,而不是被告,是错误的,其不能代表村委会。其次,原审争议标的额巨大,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本案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的被告与再审申请人名称不一致。3、原审依据《证明》、《协议书》是伪造的。4、本案所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5、该款早已结清。综上,原审多处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应撤销原判,予以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1、欠款证明,有村委会和工程承揽人岳仁礼盖章及村委会负责人王银行签字予以证实。2、原审时,再审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3、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其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红军依约给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委会提供硬化街道原料合款17.3万元,有证明可以证实,其应按约定如数给付原料款。原审时,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提出异议。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委会没有按约定给付原料款属于违约行为,判令其给付刘红军原料款17.3万元及约定的逾期利息,并无不妥。申请再审时,提出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汪义超审判员 郭宏平审判员 程东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