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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郝文正诉段方中、赵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正,段方中,赵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42号原告郝文正,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段方中,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告赵兰平,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郝文正诉被告段方中、赵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家富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文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方中、赵兰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文正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二被告由于经营生意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其夫妻二人分别于2012年1月10日及2013年2月12日给原告写了90000元和312500元的欠条,并承诺及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40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段方中在庭前本院对其的询问中表示该40余万元的借款是事实,并且夫妻二人均知道该借款。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1、由被告赵兰平签名的欠条一份,内容为“欠郝文正9万(玖万元正)”落款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2、由被告段方中签名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郝文正现金叁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312500),最晚3月10日前还清”,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12日。庭前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调取了本院(2013)威民二初字第135号卷宗中的以下证据:1、二被告的结婚证;2、二被告的户籍情况。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郝文正所举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赵兰平从原告郝文正处借款9万元并给原告写下了9万元的欠条;2013年2月12日被告段方中从原告郝文正处借款312500元,并给原告郝文正写下了欠条一份,并约定3月10日前还清该借款。上述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另查明,被告赵兰平和被告段方中二人系夫妻,双方于1988年7月领取了结婚证。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按约定要求被告还款,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方中、被告赵兰平偿还原告郝文正借款40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保全费202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