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耀卿与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卿,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先进,赵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李耀卿。委托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忠涛。。被告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进,任经理。住所地:杞县振兴大街中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卓坦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先进。委托代理人卓坦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东,又名赵东。原告李耀卿因与被告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封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先进、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3日作出受理决定,在诉讼过程中,李耀卿于2013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对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耀卿撤回对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对李耀卿诉开封鑫华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先进、赵文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耀卿撤回对郑州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赵利军审判员 张中任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苑书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