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剑明与徐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明,徐恩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王剑明,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恩良,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明与被告徐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同意自行协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