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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第18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法泉审 判 员  石 华人民陪审员  葛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