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姚黎、王钟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姚黎,王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黎,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钟,女,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执行人姚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203-1205;被执行人王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210-1212室和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路1088号香山丽舍12幢11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二、限从查封即日起履行。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折价抵付,拍卖或变卖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