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吕亚希与李龙、陈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亚希,李龙,陈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70711号原告吕亚希。委托代理人刘加江。被告李龙。被告陈秋萍。原告吕亚希与被告李龙、被告陈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加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被告陈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数额为115万元,借期为半年,被告李龙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另,被告李龙与被告陈秋萍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请求:l、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15万元及利息11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龙、被告陈秋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龙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李龙向原告借款11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1年1月29日起,月利率为2%。同日,被告李龙向原告出具表示收到原告吕亚希款项的借条一张。原告于庭审中陈述,上述借款中通过银行转账的金额为70万元,其余为现金给付。原告同时提交招商银行对账单一宗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二、被告李龙与被告陈秋萍于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2日登记离婚。三、截至原告起诉时,上述借款二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合同、借条等书证及庭审笔录证据等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龙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发生,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李龙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李龙应按时足额的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李龙与被告陈秋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陈秋萍应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相应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龙、被告陈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吕亚希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0元与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琨人民陪审员 李田昌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梦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