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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汪换姐与王志武、薛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换姐,王志武,薛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汪换姐,女,生于1951年10月13日,汉族。被告王志武,男,生于1962年5月26日,汉族。被告薛小龙,男,生于1975年3月6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负责人:何跃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C座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换姐与被告王志武、薛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弘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