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吴某某,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