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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岳飞、廖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岳飞,廖付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565号原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湖南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法定代表人张彦平,该合作社理事长。受理委托人舒适庆。受理委托人刘吉红。被告李岳飞。被告廖付平。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岳飞、廖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岳飞、廖付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岳飞、廖付平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岳飞、廖付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曾 慧代理审判员  朱焕华人民陪审员  彭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