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卲成运与单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卲成运,单宝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卲成运。被告单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卲成运诉被告单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卲成运经本院多次联系,均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卲成运负担。审 判 长  王长辉审 判 员  郁有君代理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