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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博隆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博隆节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72号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凌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博隆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吴升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隆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货款为由提出撤回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依法减半收取385元,由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逢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