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洪东齐与董希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东齐,董希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洪东齐。委托代理人:郑思钢。被告:董希动。委托代理人:董文将。原告洪东齐诉被告董希动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愿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东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洪东齐担。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超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