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黄学海与吕渐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海,吕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渐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学海与被执行人吕渐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仙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胶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海被执行人吕渐贵申请执行人黄学海与被执行人吕渐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郑晓鹏审判员秦涛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