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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李开国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晋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523405-0。法定代表人苏炳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文,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李开国,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回龙镇双寨村*组。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李开国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李开国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经晋江市磁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开国医疗费(包括治疗中和后期治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二、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司法确认裁定书时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申请人李开国收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供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收执。三、申请人李开国的工伤伤残级别确定后,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赔偿费用,经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工伤保险应赔偿所得的赔付的费用全部归李开国所有。四、申请人李开国自愿放弃因本事故向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的权利和以其他途径向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经济赔偿、补偿的权利)。五、申请人李开国与申请人福建信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2月23日解除,终结双方劳动关系所形成的一切权利义务。六、申请人李开国应自行承担其因本事故所产生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七、本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系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洪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连连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