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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商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商初字第2540号原告: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夏春。委托代理人:张廷树、徐白鸽。被告: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90元,减半收取9345元,由原告杭州鑫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健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光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