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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9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奥泽涂料有限公司与吴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奥泽涂料有限公司;吴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9113号原告上海奥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和柏。委托代理人韩一品,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桐,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奥泽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管辖已由双方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仲裁机关及法院解决,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由法院处理,故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4月30日签订的《供销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请上海市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合同第十二条又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仲裁机关及法院解决。基于上述条款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本案中供方所在地在本区洞泾镇,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