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恢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曹永爱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爱,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恢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曹永爱,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年11月5日作出的(2010)无民初字第02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伟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伟于2011年3月14日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8000元和违约金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王伟至今仍有5400元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王伟存款6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代理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