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唐春荣、唐超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春荣,唐超强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中民二初字第1044号原告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荔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晏宜,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坤华,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春荣,男,汉族,现住南宁市。被告唐超强,男,汉族,现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关于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唐春荣、唐超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768元,由原告广西柳州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沈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念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