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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骆小宝与楼江英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小宝,楼江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小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江英。法定代理人楼裕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永光、向李明。上诉人骆小宝为与被上诉人楼江英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骆小宝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小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小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14900元,由上诉人骆小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