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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胡某。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万健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