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王氏、李勤华等与谢兴元、张鸣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氏,李勤华,刘文宇,刘勇勇,谢兴元,张鸣友,张浩鹏,昌邑市易禾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刘王氏(系死者刘曰三之母)。原告李勤华(系死者刘曰三之妻)。原告刘文宇(系死者刘曰三之女)。原告刘勇勇(系死者刘曰三之子)。被告谢兴元。被告张鸣友,成年。被告张浩鹏。被告昌邑市易禾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王氏、李勤华、刘文宇、刘勇勇与被告谢兴元、张鸣友、张浩鹏、昌邑市易禾助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兴元、张鸣友、张浩鹏、昌邑市易禾助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