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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方秀荣、赵秋贵与肖峰修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秀荣,赵秋贵,肖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76号原告方秀荣,女,79岁。原告赵秋贵,男,82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锦汉,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爱萍,女,45岁。被告肖峰,男,35岁。原告方秀荣、赵秋贵与被告肖峰修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于2013年11月14日向二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锦汉、赵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2011年,由于被告卫生间没有采取任何防水措施,在洗澡或大量使用水时就会造成楼下原告的房屋各处发生渗水和漏水情况,导致原告的卫生间、厨房的房顶和墙体的涂料掉落损坏,有时漏水严重根本无法正常生活。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态度蛮横不愿协商。后原告通过有关部门和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未按约定执行。现起诉要求:⒈被告对原告房屋内卫生间、厨房、房顶以及墙体的损坏部分进行修缮;⒉被告对其房屋渗漏水的部分进行修理;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肖峰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⒈房产证2页,证明房屋系原告所有,且二原告在该房屋内居住;⒉户口本3页,证明二原告的夫妻关系;⒊照片17张,证明因被告没有及时处理渗水和漏水的情况,导致二原告所住房屋损坏。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意见:原告证据1-证据3均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邻居,均居住于山阳区一大院,被告家在原告家正上方。自2011年起,被告家生活用水有向楼下原告家渗漏现象,导致原告家卫生间、厨房的房顶和墙体涂料掉落损坏。后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造成不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家生活用水向原告家渗漏,造成原告房屋发生毁损,二原告物权受到侵害,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修理,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峰对二原告方秀荣、赵秋贵房屋内卫生间、厨房的房顶、墙体因渗漏水而损坏的部分进行修缮;二、被告肖峰对自家房屋渗漏水的部分进行修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肖峰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思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