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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郎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宣城上海天湖茶叶有限公司与刘万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上海天湖茶叶有限公司,刘万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宣城上海天湖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倪洪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万胜,男,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上海天湖茶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万顺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宣城上海天湖茶叶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城上海天湖茶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上海天湖茶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宣城上海天湖茶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