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2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1日,甘肃省镇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景谚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