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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2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1日,甘肃省镇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景谚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