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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郏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5年12月20日生。被告韩某某,男,1964年6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