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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金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金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乾,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金礼,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金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金礼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礼银行存款26606.68元(含案件受理费226元、执行费29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庆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