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南民初字第2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