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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三中行初字第00007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其他行政行为违法。起诉人诉称,其向司法部申请确认“方志”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1司复决15号)违法,依法撤销,因司法部《关于李帮君信访事项的答复》违法,故请求法院确认该答复违法并判令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系起诉人对信访部门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