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立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蒋安达、查全华诉童天求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安达,查全华,童天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立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安达。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全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天求。上诉人蒋安达、查全华因与被上诉人童天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蒋安达、查全华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中规定的情形,遂于2013年11月5日通知蒋安达、查全华在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交纳期限届满后,蒋安达、查全华仍未交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蒋安达、查全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琴芳审判员 余 新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