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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高小杰与湖州垄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杰,湖州垄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商初字第9号原告:高小杰。被告:湖州垄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杰与被告湖州垄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小杰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小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