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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与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217-2号原告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始华,董事长。被告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云辉,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1217-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