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天福与刘智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福,刘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35号申请人张天福,男。被执行人刘智民,男,汉族。张天福与刘智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30号案件生效,张天福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智民本人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征得申请人的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情形出现后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1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