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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郭玮峰与郭水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玮峰,郭水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郭玮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郭水华,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玮峰与被告郭水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玮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玮峰以需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玮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玮峰负担。审 判 员  李其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