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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砀民一初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吕瑞华与王志民、王艺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瑞华,王志民,王艺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1833号原告:吕瑞华,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彩莲,居民。系原告吕瑞华之妻。被告:王志民,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艺颖,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瑞华与被告王志民、王艺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瑞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瑞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瑞华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