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初字第6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姜玉志与李文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志,李文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6804号原告姜玉志,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李文学,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志与被告李文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志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