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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6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姜玉志与李文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志,李文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6804号原告姜玉志,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李文学,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志与被告李文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志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