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6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告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6238号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建宁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梁卫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晏艳,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八楼。法定代表人贾长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下关拆迁办)诉被告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玉梅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晏艳、被告委托代理人谢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下关拆迁办诉称,2008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金陵村95号经济适用房17套,房款共计3321440.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将上述房款支付给被告,并将该17套房屋用于经济适用房申购户的选房工作。后原告委托被告代收燕江园45幢2单元402室及47幢2单元601室申购户交纳的购房款共计408462.31元,被告收到上述两户交纳的房款后,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被告代原告收取的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源款408462.3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一江公司辩称,对原告交纳的金陵村95号17套经济适用房款3321440.7元及申购户支付的燕江园45幢2单元402室房款185775.66元、燕江园47幢2单元601室房款222686.65元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收到原告发送的函件,故原告从函件发送之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依据,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2日,一江公司(甲方)与下关拆迁办(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乙方锁定甲方金陵村95号经济适用房剩余房源共计17套,锁定供应总价3321440.7元;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将该17套房源钥匙交给乙方,确保乙方能够处置该房源;乙方根据拆迁工作需要和区房改的要求,组织经济适用房申购户的选房工作,该17套房屋购房款由申购户直接支付给乙方。2008年1月24日至2008年6月2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上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款共计3321440.6元。上述17套经济适用房中的燕江园45幢2单元402室房屋的购房款185775.66元与燕江园47幢2单元601室房屋的购房款222686.65元由申购户直接交纳至被告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协议书、付款凭证、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户应将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因受原告委托,被告代收了其中两户购房款合计408462.31元。被告对于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上述财产,应当转交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发函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了律师函,但不能证明该律师函已送达被告,故利息损失从发函时间起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从立案之日即2013年10月24日起算,标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购房款408462.31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0元,减半收取371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85元,由被告一江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