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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亚林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亚林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石头河子镇宝石村,汉族,小学三年文化,石头河子镇宝石村农民。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亚布力林业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XX,黑龙江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亚林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邵勍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刘XX、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XX来到辛XX家麻将馆,与王X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XX拎起麻将馆内的啤酒瓶子打在王X的头部,啤酒瓶子被打碎,随后,被告人刘XX又用啤酒瓶子嘴部的茬将王X的右眼扎伤。经法医鉴定:王X右眼部所受其伤为重伤。被告人刘XX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刘XX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刘XX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认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刘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犯罪以后能如实交待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对受害人积极给予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因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XX来到辛XX家麻将馆,与王X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刘XX拿起麻将馆内的啤酒瓶子打在王X的头部,啤酒瓶子被打碎,刘XX又用啤酒瓶子嘴部的茬将王X的右眼扎伤。法医鉴定意见:王X右眼部所受其伤为重伤。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王X右眼外伤性盲,系七级伤残。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2、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8时,我和我爱人王X到辛XX家麻将馆玩麻将,刘XX的爱人也到麻将馆来了,她来了以后就说不玩,说赢了不给钱,我们以前有点小矛盾,当时我爱人王X说:“就这点破事没完没了,当时你不要,你傻啊”。13点多钟我和辛XX、徐XX、李XX一起在麻将馆打麻将,我爱人在旁边的麻将桌摆弄麻将,这时刘XX拿着一把雨伞来了,进屋坐在我爱人对面,刘XX和我说上午是什么回事呀,我说还是那点破事,接着他就问我爱人王X,说:“王X你什么意思呀,你还打她呀。”王X说就是问问,这点破事还没完了,刘XX说问也不行,王X说我就问了,这时刘XX就用手里的雨伞打在我爱人王X的头部,王X站起来和刘XX厮扯起来,我拉他俩,始终拉不开,他俩厮扯到西北角,取暖的“火龙”上有一个啤酒瓶子,刘XX用右手拿起了这个啤酒瓶子,打在王X头顶右侧,啤酒瓶子当时就碎了,刘XX拿着瓶嘴部的茬,扎在王X右侧太阳穴,王X用手捂着右眼,这时拉仗的辛XX就喊扎坏眼睛了,他们就不打了,我们就赶紧送王X到医院。3、证人辛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13点多钟,我和徐XX、李XX、陈XX在我父亲家麻将馆打麻将,我父亲家有两个麻将桌,我们在西桌上玩,陈XX的爱人王X在我身后麻将桌自己摆弄麻将玩,刘X(刘XX)来到麻将馆,刘X进屋看见王X就问他以前打麻将的事,我当时也没在意,他俩说话时就动手打起来了,两个人厮扯到我坐的位置右前方,我听见砰地一声,就向他俩看去,刘X拿着啤酒瓶子打在王X头部了,我看见刘X手里拿着啤酒瓶嘴部的茬,王X头部都是血,我们赶紧喊人拉仗,他俩被拉开后,王X就被送医院了。4、证人辛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12时30分左右,我和我姐夫、妹夫在我家东屋门口坐着,王X、陈XX、辛XX、小童等人在我家西边的厢房里打麻将,约13时,我看见刘X拿着雨伞也去我家西边的厢房里了。过了几分钟,就听见西边的厢房里有人喊:“打仗了。”我和我姐夫马上就跑过去了,到屋里看见麻将桌被掀翻了,王X和刘X厮打在一起,厮打到屋子的西北角,刘X随手拎起一个啤酒瓶子,砸在王X的头上,啤酒瓶子碎了,王X的头低下来了,刘X手里攥着啤酒瓶子碎掉后剩下的部分扎了王X的脸部一下,王X抬起头,脸上全是鲜血,王X右眼眼皮被割开。这时刘X也停手了,我说:“完了,眼睛坏了。”我姐夫拿来一条手巾,让王X捂住伤口。我就开车拉着王X、陈XX、我姐夫去亚布力镇医院。5、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12时34分左右,我在辛XX家东屋门口坐着,李XX、徐XX、陈XX、辛XX四人在辛XX家西边的厢房里打麻将,陈XX的丈夫王X在一边看,大约12时50分左右,我看见刘XX拿着雨伞去辛XX家西边的厢房里了,过了几分钟,听见西边的厢房里有人喊:“打仗了。”我和辛XX、张XX就跑过去,到屋里看见麻将桌被掀翻了,王X和刘XX在屋子的西北角厮扯,辛XX在拉仗,我也上去拉仗,把王X拉到屋外的院子里,这时看到王X的右侧眼角出血了,刘XX在屋内,右手拿着一个打碎了的啤酒瓶子嘴,接着辛XX说王X你眼睛坏了,说完就开车拉着王X、陈XX去亚布力镇医院了。6、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中午,我在辛XX家玩麻将,王X自己在旁边麻将桌坐着,我们刚玩,刘XX进屋了,坐在王X的边上,我当时也没在意,他俩说一说话就动手打起来了,我因为害怕,躲到墙边了,听见啤酒瓶子碎了,我看见王X眼睛上边有个口子出血了,我就跑到院子里了,有人进里面拉架,不一会屋里的人都出来了,王X用手捂着脸出来了,刘X也出来了,辛XX就开车拉着王X他们去医院了。7、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12时40分左右,我在辛XX家东屋门口坐着,王X、陈XX、辛XX、徐XX、李XX五人在辛XX家西边的厢房里打麻将,大约12时50分许,我看见刘XX拿着雨伞去西边的厢房里了,接着,就听见西边的厢房里有人喊:“打仗了。”我和辛XX跑过去,看见麻将桌被掀翻了,王X和刘XX在屋子的西北角处厮打呢,我和辛XX给拉开了,这时看到王X的右侧头部流血了,就扶着王X出了屋,不知谁拿来一条手巾,让王X捂住伤口,辛XX开车拉着王X、陈XX去亚布力镇医院了。8、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12时40分左右,我在辛XX家麻将馆和李XX、陈XX、辛XX在西边的厢房里打麻将,陈XX的丈夫王X在东侧那张麻将桌上摆弄麻将玩,大约12时50分左右,我看见刘XX来到西边的厢房,刘XX和王X说了几句话后就争吵了起来,接着就厮扯在一起了,辛XX喊了一声打仗了,我就赶紧起来往门口跑,刚到门口看到辛XX跑进来,后面还跟进两个人,到了辛XX家的大门口处我回头往里看,王X用右手捂着右侧的眼睛,满脸的血被辛XX他们给推了出来,接着满脸是血的刘XX也出来了,这时辛XX冲着王X说了一句眼睛坏了,就把他拽上车拉走了。9、被害人王X的陈述,2013年7月24日早上我和爱人陈XX到到辛XX家麻将馆玩,我玩麻将,我爱人看热闹,一会刘XX的爱人来了,她来以后就说以前打麻将我媳妇不给钱的事,我媳妇她俩就你一句她一句的说这事,我站起来说:“这点破事,还没完没了了”。13时许我媳妇和辛XX、徐XX、李XX在麻将馆西桌打麻将,我在东面桌上自己摆弄麻将玩,刘XX来了,手里拿着一把雨伞,进屋就坐到我对面,问我媳妇上午是怎么回事,我媳妇说还是那点事,接着刘XX问我,你还想打她(刘XX的媳妇)呀,我说没打她,他问我想怎么的,我说我能怎么的,说的时候刘XX用手里的雨伞打在我的头部,我就和刘XX厮扯起来了,刘XX用拳头打我,我也用拳头打他,我俩厮扯到麻将馆西北角取暖的“火龙”时,刘XX右手里就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刘XX就拿着啤酒瓶子朝我头部砸来,砸在我头顶部的右侧,啤酒瓶子当时就碎了,刘XX拿着啤酒瓶子嘴部的茬,朝我头部捅来,我一侧头,啤酒瓶子茬捅到我右太阳穴位置和右眼上,当时右眼就什么也看不到了,出了很多血,他们就送我到医院了。10、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一个下雨天的中午,我爱人谢XX回家时和我说,他在老辛家麻将馆和王X的媳妇吵吵了,王X要揍她,午饭后,我就打着雨伞去了老辛家麻将馆,我到麻将馆时,王X媳妇正和老辛家的姑娘还有两个女的打麻将,王X自己在东面的麻将桌上摆弄麻将,我进屋就坐在王X对面,和王X说你和我媳妇吵吵什么呀,王X就站起来不愿意了,我就拿手里的雨伞朝王X打了下,我俩就厮打起来,当时王X把我打懵了,事后我才知道我用啤酒瓶子把王X的眼晴打伤了。11、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2、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黑亚林公法鉴字(2013)第010号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王X右眼部所受其伤为重伤。1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黑民司临鉴字(2013)第29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王X右眼外伤性盲,系七级伤残。14、调解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X与被告人刘XX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被告人刘XX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医疗费等各项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15、被告人刘XX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收集,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刘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当庭自愿认罪,已经赔偿被害人王X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原则相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晓鹏审 判 员  孟庆玲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