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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张某,湖北省广水市。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道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永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