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399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被告邓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