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商初字第0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泓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浩特市新亿城土石有限公司、张玉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泓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新亿城土石有限公司,张玉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商初字第0916号原告徐州泓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瑞东方商贸城CD-1-101。法定代表人张朝法,该公司经理。被告乌兰浩特市新亿城土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街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刘万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玉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泓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浩特市新亿城土石有限公司、张玉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泓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乌兰浩特市新亿城土石有限公司、张玉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姚 凯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