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春华与徐有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华,徐有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叶春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宝生,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有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华与被告徐有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春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元,依法减半收取585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诉讼费1155元,由原告叶春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