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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志玲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玲,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保字第109号原告李志玲,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玲诉被告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位于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叶庄北科技示范园一处及二十亩温室大棚。原告提供位于台儿庄区邳庄镇陈塘村房产(房屋产权证号002952**)和台儿庄区御景华庭小区1号楼三单元二层西户楼房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枣庄市强农农业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位于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叶庄北科技示范园一处及二十亩温室大棚。二、查封原告所有位于台儿庄区邳庄镇陈塘村房产(房屋产权证号002952**)和台儿庄区御景华庭小区1号楼三单元二层西户楼房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