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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曹笃荣诉曹实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笃荣,曹实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曹笃荣,男,192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红军,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实伟,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笃荣诉被告曹实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笃荣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笃荣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笃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曹笃荣负担。审判员  李迪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