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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于翰林与彭友德、韩赛珠、韩桂俊民间借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

法院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于翰林;彭友德;韩赛珠;韩桂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保字第2号原告于翰林,男,1979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彭友德,男,1968年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韩赛珠,女,1967年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址同上。被告韩桂俊,男,1964年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翰林与被告彭友德、韩赛珠、韩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友德名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京都路1号华建新村B栋602室商品房一套以及闽J19299号、闽J55900号、闽JE6938号、闽JJ1259号小轿车各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彭友德名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京都路1号华建新村B栋602室商品房一套;二、查封被告彭友德名下闽J19299号、闽J55900号、闽JE6938号、闽JJ1259号小轿车各一辆;三、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及车辆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孝逸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人民陪审员  黄艳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淑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