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连法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连法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第三者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家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