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叶德江、叶国林诉被告陈兆飞、周华、周华燮、谢诚、吴源华、周志枫、林佳及第三人洪雪亮、何弟、孙绍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江,叶国林,陈兆飞,周华,周华燮,谢诚,吴源华,周志枫,林佳,洪雪亮,何弟,孙绍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75号原告叶德江,……原告叶国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飞,……被告周华,……被告周华燮,……被告谢诚,……。被告吴源华,……。委托代理人龚光智,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枫,……。被告林佳,……第三人洪雪亮,……第三人何弟,……第三人孙绍国,……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叶德江、叶国林诉被告陈兆飞、周华、周华燮、谢诚、吴源华、周志枫、林佳及第三人洪雪亮、何弟、孙绍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德江、叶国林以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兆飞、周华、周华燮、谢诚、吴源华、周志枫、林佳及第三人洪雪亮、何弟、孙绍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德江、叶国林撤回对对被告陈兆飞、周华、周华燮、谢诚、吴源华、周志枫、林佳及第三人洪雪亮、何弟、孙绍国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德江、叶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叶德江、叶国林负担。审 判 长 叶庆兴审 判 员 关 萍代理审判员 黄澄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