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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杨光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杨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祖朝兴,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光富,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光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光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92.9元[其中房屋租金86068.3元,违约金17075.2元,迟延履行利息3628.4元(从2013年8月18日计算至2013年12月2日),案件受理费2581元,执行费15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帅克 百度搜索“”